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,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(含50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不仅查账征收企业享受这一政策,核定征收企业同样享受。
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小微企业条件是什么呢?
根据财税2017年43号文:(1)工业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(利润)不超过5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;(2)其他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
很显然建筑企业在“其他企业”中:资产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,利润不超过50万,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。
但是大家要注意一个问题,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和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不一样。
企业所得税上所说的小微企业:主要从应纳税所得额、从业人数、资产总额三个硬性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行,并不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,可以是一般纳税人。
增值税上所说的小微企业: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(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)免征增值税,符合条件是同时满足: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,月/季度销售额符合条件,这两项同时符合才行,关键在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。
上述中涉及季度销售额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:
季度平均值=(季初值+季末值)÷2
全年季度平均值=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÷4
如果建筑企业在此期间出现停工的情况,留好相关证据,有第三方相关提供要求、通知的文件、函等留好备份,季度、年值均按实际生产经营期为准。
如果建筑企业属于小微企业,在业务发生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,汇算清缴时又出现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,将会出现补缴税款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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